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下称本会)。
本会的会徽为国章式汉字“信”字形组成。
第二条 本会由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与在合同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团体、个人组成;经湖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认定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市场竞争力;为湖南省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为繁荣经济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非公综合党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湖南长沙,活动区域为湖南省。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宣传党和国家及湖南省有关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和引领全省会员守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学习和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帮助、指导会员依法签订、履行合同,提高会员运用法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开展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认定活动,组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申报、推荐、评审、公示、公告、动态管理相关工作,推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认定活动纵深开展,打造“守信”评价认定活动金字招牌;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经济信息,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学习,组织开展团建、文体、对外交流、观摩考察、国内外合同管理学术研究等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服务经济发展;
(五)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争取优惠政策,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完成信用相关调查、收集、统计,为政策制定建言献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六)开展各类专业培训、讲座,提高会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管理能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七)开展各类守合同重信用宣传活动,宣传会员开展诚信经营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传递诚实守信正能量;
(八)强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企业信用报告,推进会员企业信用建设;
(九)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三种。
单位成立满两年,有一定规模和品牌影响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湖南省企业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销售保健品类的传销公司除外);
市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从事合同管理、信用建设,热心合同管理、信用建设研究,并在该领域内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热心守合同重信用工作的同志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基本条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交纳会费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符合以上第八条、第九条条件,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个人,提交入会申请,经考核后,报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申报省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优先权,守信评价认定工作突出的,享有协会相关激励政策、优惠政策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一年无故不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予以解除;
(一)违反本会章程,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二)单位会员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严重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受到严重处罚的。
被解除资格的会员不予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条件
(一)为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该单位其他负责人;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会员自荐或市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推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入会两年以上的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成绩显著;
(二)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或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三)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有较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九)增补理事会成员,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1、理事会成员因客观原因申请退出或因其他原因自动退出的,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汇报,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增补;
2、理事会成员增补名额参照退出人员名额进行增补,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会成员人数的10%—15%;
(十)审议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认定活动相关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上可靠,在行业内获得广泛认可,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熟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具备对本会的财务状况、工作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的工作能力;
(三)能够真实代表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需求,有较好的会员群众基础。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的工作;
(四)监督本会财务管理;
(五)监督本会遵守法律、章程和各项制度;
(六)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会工作并能胜任本会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在每个岗位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因工作需要,会长可委托副会长履行部分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八)经会长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四)处理监事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指协会办事具体机构,受协会领导开展工作。本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规章制度等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二)负责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负责协会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协调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企业培训,组织举办专家论坛、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六)负责人事管理工作、财务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会费收缴工作以及对外接待、联络、业务来访等工作;
(七)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政府购买服务;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为会员单位提供学习、培训、考察等服务以及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及其他行业协会标准执行;兼职人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补充与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