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8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8-08-08
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状况,严格规范与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8-08-08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018-08-08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8-08-08
我公司成立于1982年12月,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长兴路168号,自有办公楼一栋,占地面积3402㎡。公司前身为“株洲市郊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隶属于株洲市郊区城市工作管理处。1997年区划调整后划归株洲市荷塘区城建局主管。2004年,公司改制更名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质等级为叁级,主要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土石方工程等。公司现有工程和技术管理人员2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12人,经济师1人,会计师4人,项目经理6人,其中二级建造师6人。
2018-08-08
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司现有员工170人,具有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75人。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整,固定资产净值3000万元。技术力量雄厚,各类施工设备齐备精良,其中DG4000型德基机械沥青砼搅拌设备具有全省领先地位,是目前本市生产量最大的沥青砼搅拌设备。
2018-08-08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8-08-08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